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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越是經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于2006年成立的一所中小學課外培訓學校。是一家整合了優質教育資源和科學教學技術,專注于中小學文化課課外培訓機構。學校針對初高中開設有:高三全科集訓、藝考生文化沖刺培訓、全科輔導補習、高考輔導。
高考將至
來看公安部網安局談考試作弊
可能涉及哪些違法犯罪
相關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相關法律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黨課ppt,就來紅船視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明確——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起來看相關司法解釋——
開考前被查怎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竊取、刺探、收買考題并組織作弊怎么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國家級考試以外的考試作弊怎么認定?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立網站、通訊群作弊怎么處罰?
第十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么是國家級考試?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所組織的考試。
公務員法、法官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警察法、教師法、執業醫師法、注冊會計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關法、動物防疫法、旅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統計法、公證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相關行業、部門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或入職條件。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不限于由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換言之,地方或者行業依照法律規定組織的考試,也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例如,國家公務員考試與地方公務員考試,均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再如,機動車駕駛執照的考試也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考試作弊不是小事
抹上人生污點
一輩子都會追悔莫及
高考將至
提醒廣大考生
遵守考紀
誠信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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