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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針對當前我省中小學招生入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進一步規范今年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促進全省中小學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以下有關工作要求:
一、堅決落實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
各地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2014年以來教育部和教育廳關于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的相關文件政策,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合理確定學校招生范圍,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民辦學校均不得采用統一筆試或者任何變相形式的統一知識性考試方式選拔生源;不得通過舉辦相關培訓班或與社會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合作,提前選拔、特殊培養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考試證書、榮譽證書或學習等級等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或參考。對于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的民辦學校,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可以引導學校采取面談、電腦隨機派位等方式招生。
二、切實加強普通高中招生規范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招生和學籍管理,公辦、民辦學校均須按照經核定的辦學規模,嚴格執行年度招生計劃,嚴格按照規定錄取新生,不得無計劃招生和超計劃招生;不得委托個人、社會中介機構組織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錢、物質、為親屬安排工作以及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公辦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招生,嚴禁未經教育廳批準擅自跨市(州)招生;嚴禁以任何形式在異地組織招生考試。民辦學校獨立舉行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考試須經考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三、嚴禁違規提前招生
市(州)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當地中小學招生時間,保證九年義務教育依法實施。所有公辦、民辦中小學校均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在規定的時間開展招生工作,不得提前組織考試和錄取新生。民辦學校應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嚴禁將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提前送到高一級學校就讀。
四、全面實施陽光招生
學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費標準、招生結果“七公開”,其內容必須在當地的主流媒體、教育網站、學校公示欄等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禁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招生或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生。禁止把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收的學生安排在民辦學校或社會培訓機構就讀。禁止生源學校和教師干擾或違背學生意愿填報學校志愿。
五、規范招生宣傳
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關注度高,各地要持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要在招生入學關鍵節點,就核心政策、群眾關心的政策疑難點做好宣傳釋疑工作。
學校招生宣傳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招生宣傳必須規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宣傳資料和信息。招生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宣傳本校高考、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聞媒體、宣傳車、懸掛橫幅等各種形式宣傳炒作高考、中考升學率和高考、中考狀元。民辦學校對外發布招生章程和廣告須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完成備案手續后方可對外發布。公辦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異地組織招生宣傳。
六、嚴格責任追究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規范中小學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教育局長、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學校出現的違規招生問題,要按管理權限進行嚴格問責,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對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撤銷榮譽稱號、在年度目標考核相關項目中實行“一票否決”等,并限期整改;對中小學校違規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撤銷榮譽稱號并限期整改,且不得申報評審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對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個人違規的,由所在學校、單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直至行政處分。對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違規的,由教育廳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銷相應稱號處理。對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違規的,由教育廳給予撤銷相應稱號處理。同時,對以上違規行為,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糾正轄區內違規辦學問題的第一責任人,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并通報當地政府。情節嚴重的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教育廳中小學違規招生入學值班舉報電話為028-8611337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平臺、信訪接待地址,暢通舉報渠道。對于舉報的問題,要認真核實查處,對違法違規的單位或個人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及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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